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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标大鳄”扰乱市场

1998-05-26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胡晓军 我有话说

《商标法》的法律基础是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深圳外贸”公司利用这一点抢注200多件商标以牟取暴利——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要在立足发展主业的同时,实施多元化经营。然而,一个严峻的现实是,它已无法用“江铃”作商标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至少目前如此。

“江铃(金融服务类)”商标已被他人抢注。“我们是在1997年11月通过有关商标管理机构检索时发现这一情况的。”江铃公司公关部杨凯对记者说。

事实上,受这一行为困扰的不仅是江铃公司。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近几年抢先注册其他企业不同类别的200多件商标,这些商标涉及我国48家上市公司和大批公众熟知的企业。“长虹”的商品商标被其抢先申请注册服务类商标,还有“秦池”、“春兰”、“熊猫”、“实达”……甚至连韩国著名企业大宇(DAEWOO)也因此在目前无法用其商标在中国从事保险信息、金融信息、租借担保、资本投资、不动产出租等业务。

这一事件,已引起各界的严重关注。

“深圳外贸”公司的手法其实很简单:找准若干个知名企业知名商标,在其尚未覆盖的领域抢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这种做法的目的往往也很简单:得手后坐等原主上门,用“货币形式”收回商标使用权,从而实现“低成本扩张”。他们对转让商标明码标价,如:“凤凰”110万元,“长城”107万元,“孔雀”96万元。表面上,这种手法似乎无懈可击:《商标法》的法律基础就是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

然而,被抢注商标的原主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此提出了强烈异议:尽管由于自身原因如业务尚未拓展到某些领域才没有及时在所有类别上注册其商标,但这家公司的做法无异于“商标大鳄”,对《民法通则》中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明显的恶意破坏,如任其为之,既不利于维护正常商标注册秩序,也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客观上,我们似乎是吃了一个‘哑巴亏’。”江铃公司公关部一位负责人说,“我们历年来已经为‘江铃’商标投入广告额达1.9亿元之多。既然付出了巨额代价使之成为知名商标,我们就决不能眼看它受到恶意侵害。”

据透露,江铃已向有关部门申报,对其能够依法进入的30多个业务领域实行全面覆盖式保护性商标注册。

在此有必要向企业、尤其是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发出忠告:警惕“商标大鳄”!

(本报对此将作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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